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
- 個管人員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依以下原則優先順序派案:
- 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
- 個案得因服務近便性、使用習慣、服務品質或服務多元整合等因素,自行選擇與市府簽訂特約之服務單位。
- 舊案以原服務單位優先。
- 新個案若為服務單位協助申請轉介,則由該服務單位優先(開發個案不列入輪派順序)。
- 服務區域內與桃園市府簽訂特約之服務單位,依服務性質、服務量能、服務提供即時性及可近性輪派。
-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延遲服務(未能於照專簽審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供服務),或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為維個案照顧權益,得改派其他單位,或經與個案討論後轉派其它服務。
- A單位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及輔導機制,針對有服務不佳或多次無法提供服務之單位,請其提出改善方案,倘服務單位仍無法解決且持續無法提供服務,得減少或暫停派案。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未果,回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或社會局,並列入合作延續參據。
- 因應111年全派案機制,為提昇派案效率及維護良好合作服務單位權益,訂有與B單位合作機制。為強化A單位與服務單位雙方合作機制,依據派案成功率、溝通互動情形及協調安排能力進行評值,作為派案參考,並提供相關資訊給案家。
- B單位記點原則如下:
- 有下列情事者,暫停輪派1次(採累進制):
- 接受派案或轉介後,未於3個工作天內回覆者
- 接受派案或轉介後,未於5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且無異動通報說明具體原因者。
- 使用電話、LINE或照會回覆無法提供服務,累計3次者。
- 個案有住出院、暫停或恢復服務等情事,無異動通報告知,累計2次者。
- 有下列情事者,暫停派案3個月:
- 每季回覆量能調查表,逾時且經提醒未回報者。
- 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聯繫會議者。
A單位依前揭之派案原則派案,為使派案資訊透明化,於次月公告派案情形於網頁上,並受縣(市)政府督請。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社區整體照顧服務派案情形專區)